Re:《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及对武术运动发展的影响三、“自甘风险”条款在武术运动中的适用问题
(一)武术的内涵及定义
要分析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武术运动中的适用问题,首先要对什么是武术有正确的认识,从而对武术活动有规范的界定。
什么是武术?
当代内家拳名家肖力行先生在《武术溯源之管窥》一文中通过对中华武术史的考证,溯本探源,得出了武术的内涵及定义。传统武术又称拳术,取自于刀枪之法。朝廷禁武时期,民间一些原先使用兵器的高手,变兵器技击术为徒手的格斗术。我国古老的拳种心意六合拳,有拳术活化石之称,至今仍保留了武术的原始风貌。心意六合拳中诸多招式都是由兵器技演变而来。拳谱有云:势势不离虎扑,把把不离鹰爪。虎扑源于枪技,鹰抓源于刀技。宋代,魏了翁《缴奏奉使复命十事》中:“防秋在即,赤手空拳,何以应敌?”因为有了拳术,赤手空拳亦能自卫。
武术为何是我国独有,且传承千年?
武术之所以形成于我国,在中华文明的土壤上生根发芽,代代传承,盖与农耕生活有关,儒家传统文化所致,受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村落环境影响。且先祖创拳,除了化兵器术为手之术,还加之我国古代的导引术,如华佗的五禽戏,强身健体。武术的产生,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也体现出中华传统文化包含的各种精神,先贤创拳的宗旨,尚武崇德、练拳强身、习艺自卫。故,崇德、健身、自卫,此三者为武术之内涵,并且三项要素不可缺一,先后顺序不可颠倒。由此,可以将武术定义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传承的载体,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健身方法,是一种自卫性极强的技击术。[]
(二)武术运动的分类
认清了武术的内涵,从本质上加以区别,武术有内家拳与外家拳之分。内家拳有心意、形意、太极、八卦、六合八法。从武术的三大内涵来看,无论是精神文化层面的崇德,身心健康层面的强身,还是技击功能层面的自卫,皆是为己。然而,几经传承,因种种原因出现了为其他目的而练,为对外表演、为博人眼球、为功名利禄,从原本的修身养性异化为谋生技能,于是乎,有了内、外家之分。其实先哲早就告知我们如何辨别內家与外家,只是我们没看懂中国文字之妙用。内家即家内也,外家即家外也。[]
现代武术则进一步外化,演变为一种专门为登台之用的武术表演,为增加其观赏性,越来越追求动作的高难度,要酷要炫。武术表演有器械的、有套路的、有单人的、有对打的、有集体的等等。然而,从本质上进行分类,凡是为自己修身养性而练的,皆可称之为内家拳。凡是为了打给别人看的,皆可称之为外家拳。通过这样的分类,从为己、为人之不同目的进行对比考量,能让我们对武术运动有更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三)“自甘风险”条款在武术运动中如何适用
由于在武术的历史传承中,外家拳与内家拳分道扬镳,二者在追求方向上截然相反,因此,对于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此二者上的适用问题应当分别予以讨论。
内家拳,旨在修身养性,以崇德、健身、自卫为三要素。首先,尚武崇德讲究克己复礼,礼让为先,文明守法是最基本的道理,反对好勇斗狠。所以,真正练内家拳之士是不会去找人约架,与人比武,更不会以战胜别人为目标,他们追求的是文武双修,自我完善,自己和自己比。这也就把武术对抗性的风险大大降低。其次,习武强身讲究身心健康,益寿延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不会去追求对身体有损无益的高难度动作,高强度训练,自然又把运动伤害的风险大大降低。第三个要素是练拳自卫。但凡武术就离不开技击性,也就是能打,如若没有了这一属性,也就不能称其为武术了。然而,基于尚武崇德的第一要素决定了武术中的能打,绝非去攻击别人,去战胜别人,而是在生命安全遭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不畏强暴,奋起自救的一种自卫技能,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威武不屈,以弱胜强的精神。也正是由于华夏民族的血脉里流淌着武之精神,才使得中国文明历经沧桑而薪火相传,千年不断。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内家拳并不是一种有一定风险性的运动,而是一项益寿延年,独善其身的自我修炼。因此,《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并不需要适用到内家拳。即便发生特殊情况,需要用内家拳中的技击术进行自卫,这种行为更像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此文中不做讨论。
内家拳崇德、健身、自卫的内在属性已使得其运动对抗、运动伤害的风险系数非常之低。与之相反,外家拳因其以博人眼球,争强争胜为目的,通过武术动作来炫技,通过武术打斗来表演,通过武术对抗来争胜,自然使得运动风险随之增大,也就是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中所界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外家拳的适用,一方面保护了人们参加武术活动的自主权利,一方面也对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根据该法条,对于武术活动参加者,包括参加训练、比赛、表演者,首先应当认识到外家拳运动存在的风险性,提高风险意识。其次,对于教练员在教拳中无过意或无重大过失造成学员的损害,以及运动员在对抗中无过意或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损害予以免责,为武术技击得以正确传承加以“松绑”,对武术比赛得以有序开展保驾护航。此外,对于武术比赛组织者,武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该条款则要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点利于加强上述相关方的管理意识、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外家拳的属性也决定了外家拳作为中华武术的重要一支,更适合于奥运会所提倡的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外家拳在器械、套路的设计、表演上更具有公众所接受的可观性,也更容易标准化和加以评判。《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大力发展外家拳,使得外家拳有机会能代表中华武术登上奥运舞台,在全世界面前大放光彩。
(四)“生死契约”算不算“自甘风险”?
私下约架常常伴随着所谓的“生死契约”,既为博人眼球,引起公众好奇围观,又为逃避法律制裁,推卸有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签订“生死契约”之人自然是对风险有所认知,且已明确做出了自愿承担一切后果的意思表示,然而,“生死契约”算不算“自甘风险”的一种情形呢?
前不久,自称“浑元形意太极拳掌门人”的马保国因一系列约架事件被《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马保国闹剧,该立刻收场了》严肃谴责。该文一针见血地呵斥:“马保国的一些言行,实际上就是哗众取宠、招摇撞骗,说到底是一场闹剧。口口声声弘扬传统武术,实际上做的都是伤害传统武术的事”。为此,中国武术协会于2020年7月9日及时发布了 《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弘扬武术文化的倡议书》,要求杜绝“伪大师”“假掌门”,不得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华传统武术的喜爱与关注,通过“约架”等方式进行商业炒作,给中华传统武术形象带来严重损害。并且,对习武者参加竞技比赛的规范也作出了指引。
《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于第一时间发文,联手推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规定列明了十点武术乱象:(一)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二)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该管理办法明确对“生死契约”滋生的土壤加以重点清理。所谓的“生死契约”主要就是存在于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以及私下约架中,但凡正规的赛事活动必然有其比赛规则、裁判人员和安全保护措施,不可能允许“生死契约”的存在。由此可见,“生死契约”是我国武术监管部门和武术协会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本质是披着武术的外衣,干着打架斗殴的不法勾当,一为哗众取宠,二为逃避法律制裁,本身不是一种文体活动,不适用于“自甘风险”条款,是对武术的严重歪曲和玷污,性质极其恶劣,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严重者还应当以刑法加以惩戒。
四、“自甘风险”条款对武术运动发展的影响
(一)对武术技击的传承起到了保障作用
首先,《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增强武术活动参加者各方的风险认知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保护自身,对风险有所预判,进行合理的评估,另一方面约束自己,尽可能避免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的损害。此外,为武术技击的传承松绑。在武术技击的传承过程中,需要教练在教学中对学员进行试拳,在训练中需要受训者进行实战对抗,在比赛中更需要激烈地搏击。为此,武术技击存在一定的人生伤害风险,通过“自甘风险”条款的调整,对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责任分配都有法可依,公平公正。
(二)促进竞技武术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中规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故意”或“过失”如何加以界定,还需参照相关武术规则。此点进一步推动了武术竞技类比赛规则的制定和完善,通过规则来明确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适用情形,让运动员有章可循,使比赛和训练更加符合规范要求。这不仅对武术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也有利于促进裁判员业务能力的增强。通过规则制定,严格裁判,从而对违反比赛规定的行为进行制约和处罚,提高武术活动参加者的安全和法律意识,尽可能及时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
(三)加强武术赛事主办方,武术场馆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管理意识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还规定了武术活动相关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有利于加强武馆经营者、管理者、武术比赛组织者的管理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为武术活动提供更为规范有序、安全守法的平台。
(四)增大了武术入奥的可能性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为更有可能代表武术入奥的外家拳,更高更快更强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无论在器械和套路的惊险动作难度设计上,在迅猛的技击招式训练、表演、运用上,“自甘风险”增强了参与者的风险意识、组织者的安全意识、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也为各方解除了后顾之忧。
外家拳得到大力发展的同时,将使中华武术进入奥运会变得水到渠成。然而,为符合奥运更高更远更快的价值取向,外家拳势必更趋外化。一方面武术运动在动作难度系数上,对抗强度上将不断突破。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增大。有鉴于此,“自甘风险”条款使得武术运动在技击特性上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法律上为武术入奥增加了一项保障,让武术姓“武”,为武术运动大规模快速度的发展保驾护航。
武术有内家拳与外家拳之分,二者不同的追求目标使得内家拳有更为内在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并不为舞台表演或参加比赛。梁漱溟曾言:“中国固有之体育操练如内家拳者同样出于古道家,其与西人之体育竞赛运动恰又代表着一内一外之殊途”[];又说:“中国固有之体育莫善于所谓内家拳者。拳家医家一皆向内体认生命,以道家之学为本;所不同者医家以针灸药饵为病患者驱邪扶正;拳家直从养生修命为自身作功夫。”[]虽然,相比外家拳,内家拳更像是阳春白雪,曲高和寡。然而,一旦外家拳能长风破浪,健康发展,不断扩大群众基础,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那么,随着金字塔底部的不断扩大,站在金字塔顶尖,有中华武术皇冠上明珠之称的内家拳,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仰视和推崇。唯如此,中华武术才能真正走上复兴之路。
无论是对武术活动参与者的风险意识提高;对武术活动组织者、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措施到位;还是对武术活动管理者的规则制定细化,《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实施对武术运动的发展无疑是一项利好。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体育运动的日新月异,在体育强国、文化强国、全民健身的大时代背景下,武术的大发展势不可挡。在政府的支持下,法律的保障下,群众的参与下,中华武术有朝一日必将在国际社会上大放光彩,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精粹为中华民族强国梦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人民日报评论员: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20年9月
[2]余文唐:《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11月04日
[3]肖力行:武术溯源之管窥,载2010年7月《武魂》杂志
[4]肖力行:内家拳与外家拳之区别,载《中华武术》杂志2015年第五期
[6]济南中院:拍案法官故事:一男生被扎伤眼睛将同学诉上公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16年9月29日
作者简介:
周佳怡,女,汉族
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 委员
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
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999号1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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