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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及对武术运动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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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及对武术运动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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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及对武术运动发展的影响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及对武术运动发展的影响

作者:周佳怡  2021.3.3

 

要:

在全面建设体育强国和文化强国的时代背景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充分尊重个体参加文体活动的自主权,合理分配侵权责任,对体育的大发展,尤其是对于武术——中华传统文化瑰宝的发展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本文就“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展开分析,探讨“自甘风险”法律原则对武术传承,武术运动发展,以及武术申奥等方面的影响。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country of sports power and cultural power in all respects, Civil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2021, first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Assumptions of Risks" in the Article 1176, fully respecting the autonomy of individuals to participate in cultural and sports activities, reasonably distributing tort liability, which played a landmark role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field, especially for the treasur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Martial Ar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ssumptions of Risks" clause, and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of the legal principle of the "Assumptions of Risks" on the inheritanc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Martial Art.

 

关键词:

民法典、自甘风险、武术、技击、内家拳、外家拳、申奥。

文: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法律意识进一步渗透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文体活动的热情日趋高涨,全民健身如火如荼,体育运动成为越来越多人喜欢的一种生活方式。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将建设体育强国和文化强国确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两大强国战略。习总书记强调:“发展体育事业不仅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还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关乎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历史性地确立了 “自甘风险”的法律原则。“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参加某项活动时,已知有风险,仍自愿冒风险,一旦损害发生时,就应自担后果。“自甘风险”是侵权免责的事由之一,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体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自由,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自甘风险”条款解析

(一)我国“自甘风险”条款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是我国从立法层面第一次确立并且承认了“自甘风险”制度,具有时代性意义。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充分尊重个体参加文体活动的自主权,合理分配侵权责任,促进全民更为积极和理性地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为此类体育运动的发展“松绑”。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积极参与各类体育活动,其中也包括具有一定竞技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如果对于在这一类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严格要求行为人必须对受害人进行全面赔偿,则势必将阻碍人民群众参与此类活动的热情与积极性。因此,对于大家普遍知悉的有一定风险的此类活动,只要行为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就应以自愿参加而自担风险,为此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如此,把“自甘风险”原则加入到《民法典》,起到了事前风险提醒、事中规则约束、事后责任划分的三重法律保障的目的。在活动前,提醒参与者理性评估风险。活动中,要求参与者遵守规则,同时鼓励参与者放开手脚。活动后,对万一发生的损害事故责任进行依法认定,为各方解除后顾之忧。这不但促进了此类活动的良性发展,也提高了公众对此类活动的认识和参与度。

2、确立了司法审判的标准,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更规范案件的审判原则。

《民法典》颁布前,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未对“自甘风险”制度给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的侵权案件,我国法院的处理方式各异,没有统一的司法原则。对于损害发生情况下自愿冒险与对方过失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肯定说和折衷说两种不同的认知。2016年,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因同学间打篮球而引发眼睛受伤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一度索赔18万。法官在庭审中告知原告,篮球活动是一项比较激烈的运动,具有竞技性、对抗性等特点,活动本身包含了某些潜在的危险,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一定程度上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受伤的可能性是应该预见到的。而对于被告来说,原告的眼睛受伤与其阻挡上篮、拍在原告的眼镜上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无论如何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被告到底要承担何种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最后经法官多次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由被告一方根据公平原则当庭一次性补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3000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2018年,上海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体育课伤害案该案的起因是体育课上学生A在与学生B抢球时发生了相互碰撞,学生A自己倒地受伤。学生A将学生B和校方共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均无过错,判决由学生A学生B学校三方分担民事责任。“学生B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损害后果系学生A自己的行为造成,学生B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未有证据证明该学校体育老师曾对学生进行过赛前的安全教育,故中学存在管理方面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故二审改判学生A自行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校方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学生B不承担责任。案例的判罚结果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尤其是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说法不一。通过以上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出台前,主审法官对此类案件所涉侵权责任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同类侵害事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制度,有利于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自甘风险”制度的历史变迁:

1、英美法系中的“自甘风险”制度设立

“自甘风险”制度最早在英国设立,设立之初主要用于工业革命时期出现的大量劳工案件。此后,“自甘风险”制度逐渐在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中加以应用。直到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运动开始盛行,“自甘风险”原则随之扩展运用于体育运动领域。在美国法中对“自甘风险”制度也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96A条指出:“[a] plaintiff who voluntarily assumes a risk of harm arising from the negligent or reckless conduct of the defendant cannot recover for such harm.”[]原告自愿承担由于被告过错或者鲁莽行为而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则不得就此类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2、大陆法系中的“自甘风险”制度变迁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早期曾将“自甘风险”定义为是一种受害人同意的特别情形,进而排除侵权责任的效力。如德国法和法国法一般将“自甘风险”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使被告得以对抗原告之赔偿请求。但此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1年将“自甘风险”和与有过失进行结合考量,风险不再理解为责任排除的依据。[] 大陆法系在该项法律制度设计中呈现出加大限制“自甘风险”适用范围的趋势。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在适用其中的“自甘风险”条款时,也不能忽视此种限制日趋从严的国际趋势,避免扩大化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使得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受到不公平的损害。

(三)《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仅限于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是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的总称。但此处的文体活动包括能被广泛大众所认知认可的体育活动、户外探险以及其他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此类活动应当具备完善、精密的活动或比赛规则,不包括比如饮酒、聚会、聚餐、朋友、同学间互相打闹的情形。当然本条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较为抽象,且范围比较广,在实务裁判中有进一步结合案例予以细化的必要。[]

2、该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

大部分体育活动都具有风险性,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属于此处“自甘风险”中的风险。具体而言,“自甘风险”条款中的“风险”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 该风险属于固有风险。

在体育活动中存在各种各样可预见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当事人在参加体育活动中只能预见固有的风险,比如在武术格斗中会面临的被对方撞击、球类运动中会面临的被球打击或与对手的肢体碰撞等。

(2) 该风险属于合理风险。

竞技类体育活动中的风险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各异,但只有当该风险属于合理风险时,方可被理解为“自甘风险”中的“风险”。

3、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4、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5、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做出的行为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范

二、“自甘风险”条款对武术运动发展的特殊意义

武术作为一项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传承千年的国粹运动,承载着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积淀着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随着我国国力的提升,兼具优秀传统文化和体育拼搏精神双重基因的中华武术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乃至推崇。2019年7月18日,体育总局、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总局、广电总局、文物局十四部委联合印发《武术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指出:“大力发展武术产业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的客观要求”通过多部委联合落实的方式,一是以赛事为引领,推动武术运动项目发展。二是以融合为路径,拓宽武术产业发展空间。三是以国际化为方向,弘扬中华武术文化。2019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提升中国体育国际影响力。实施中华武术‘走出去’战略,对标奥运会要求,完善规则、标准,力争武术项目早日进入奥运会”。2020年3月20日《国际体育总局武术中心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中明确:坚定申奥是目标、健康是主题、传承是责任的新时代发展理念。为武术申奥提出了年度目标、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其中,长期目标(2035-2050)“武术成为奥运会常设项目,中华武术文化广泛传播,融入国际主流文化潮流”。

一方面,国家在大力发展武术运动,弘扬武术文化,把武术的发展作为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第十五届世界武术锦标赛在上海隆重举行,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余名运动员和教练员来沪参赛,以“会武中华,和美天下”主题,让源于中华属于世界的武术文化又一次惊艳全球2020年太极申遗成。同年,武术列为第四届青奥会正式比赛项目。武术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瞩目,推广前景向好,武术申奥成功指日可待。然而,另一方面,有人却打着武术的幌子,约架斗殴哗众取宠,大师献丑招摇撞骗,导致武术界乱相环生。在当前的形势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出台无疑对武术运动的健康发展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

武术承载着体育强国、文化强国的双重使命,唯有武术运动大力发展,武术入奥才有可能实现。而武术入奥如能成功,势必能将这一中华传统文化之瑰宝更广更快地展现给国际社会,为体育强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添砖加瓦,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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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甘风险”条款在武术运动中的适用问题

(一)武术的内涵及定义

要分析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武术运动中的适用问题,首先要对什么是武术有正确的认识,从而对武术活动有规范的界定。

什么是武术?

当代内家拳名家肖力行先生在《武术溯源之管窥》一文中通过对中华武术史的考证,溯本探源,得出了武术的内涵及定义。传统武术又称拳术,取自于刀枪之法。朝廷禁武时期,民间一些原先使用兵器的高手,变兵器技击术为徒手的格斗术。我国古老的拳种心意六合拳,有拳术活化石之称,至今仍保留了武术的原始风貌。心意六合拳中诸多招式都是由兵器技演变而来。拳谱有云:势势不离虎扑,把把不离鹰爪。虎扑源于枪技,鹰抓源于刀技。宋代,魏了翁《缴奏奉使复命十事》中:“防秋在即,赤手空拳,何以应敌?”因为有了拳术,赤手空拳亦能自卫。

武术为何是我国独有,且传承千年?

武术之所以形成于我国,在中华文明的土壤上生根发芽,代代传承,盖与农耕生活有关,儒家传统文化所致,受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村落环境影响。且先祖创拳,除了化兵器术为手之术,还加之我国古代的导引术,如华佗的五禽戏,强身健体。武术的产生,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也体现出中华传统文化包含的各种精神,先贤创拳的宗旨,尚武崇德、练拳强身、习艺自卫。故,崇德、健身、自卫,此三者为武术之内涵,并且三项要素不可缺一,先后顺序不可颠倒。由此,可以将武术定义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传承的载体,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健身方法,是一种自卫性极强的技击术。[]

(二)武术运动的分类

认清了武术的内涵,从本质上加以区别,武术有内家拳与外家拳之分。内家拳有心意、形意、太极、八卦、六合八法。从武术的三大内涵来看,无论是精神文化层面的崇德,身心健康层面的强身,还是技击功能层面的自卫,皆是为己。然而,几经传承,因种种原因出现了为其他目的而练,为对外表演、为博人眼球、为功名利禄,从原本的修身养性异化为谋生技能,于是乎,有了内、外家之分。其实先哲早就告知我们如何辨别內家与外家,只是我们没看懂中国文字之妙用。内家即家内也,外家即家外也。[]

现代武术则进一步外化,演变为一种专门为登台之用的武术表演,为增加其观赏性,越来越追求动作的高难度,要酷要炫。武术表演有器械的、有套路的、有单人的、有对打的、有集体的等等。然而,从本质上进行分类,凡是为自己修身养性而练的,皆可称之为内家拳。凡是为了打给别人看的,皆可称之为外家拳。通过这样的分类,从为己、为人之不同目的进行对比考量,能让我们对武术运动有更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三)“自甘风险”条款在武术运动中如何适用

    由于在武术的历史传承中,外家拳与内家拳分道扬镳,二者在追求方向上截然相反,因此,对于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此二者上的适用问题应当分别予以讨论。

内家拳,旨在修身养性,以崇德、健身、自卫为三要素。首先,尚武崇德讲究克己复礼,礼让为先,文明守法是最基本的道理,反对好勇斗狠。所以,真正练内家拳之士是不会去找人约架,与人比武,更不会以战胜别人为目标,他们追求的是文武双修,自我完善,自己和自己比。这也就把武术对抗性的风险大大降低。其次,习武强身讲究身心健康,益寿延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不会去追求对身体有损无益的高难度动作,高强度训练,自然又把运动伤害的风险大大降低。第三个要素是练拳自卫。但凡武术就离不开技击性,也就是能打,如若没有了这一属性,也就不能称其为武术了。然而,基于尚武崇德的第一要素决定了武术中的能打,绝非去攻击别人,去战胜别人,而是在生命安全遭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不畏强暴,奋起自救的一种自卫技能,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威武不屈,以弱胜强的精神。也正是由于华夏民族的血脉里流淌着武之精神,才使得中国文明历经沧桑而薪火相传,千年不断。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内家拳并不是一种有一定风险性的运动,而是一项益寿延年,独善其身的自我修炼。因此,《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并不需要适用到内家拳。即便发生特殊情况,需要用内家拳中的技击术进行自卫,这种行为更像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此文中不做讨论。

内家拳崇德、健身、自卫的内在属性已使得其运动对抗、运动伤害的风险系数非常之低。与之相反,外家拳因其以博人眼球,争强争胜为目的,通过武术动作来炫技,通过武术打斗来表演,通过武术对抗来争胜,自然使得运动风险随之增大,也就是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中所界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外家拳的适用,一方面保护了人们参加武术活动的自主权利,一方面也对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根据该法条,对于武术活动参加者,包括参加训练、比赛、表演者,首先应当认识到外家拳运动存在的风险性,提高风险意识。其次,对于教练员在教拳中无过意或无重大过失造成学员的损害,以及运动员在对抗中无过意或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损害予以免责,为武术技击得以正确传承加以“松绑”,对武术比赛得以有序开展保驾护航。此外,对于武术比赛组织者,武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该条款则要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点利于加强上述相关方的管理意识、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外家拳的属性也决定了外家拳作为中华武术的重要一支,更适合于奥运会所提倡的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外家拳在器械、套路的设计、表演上更具有公众所接受的可观性,也更容易标准化和加以评判。《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大力发展外家拳,使得外家拳有机会能代表中华武术登上奥运舞台,在全世界面前大放光彩。

(四)“生死契约”算不算“自甘风险”?

私下约架常常伴随着所谓的“生死契约”,既为博人眼球,引起公众好奇围观,又为逃避法律制裁,推卸有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签订“生死契约”之人自然是对风险有所认知,且已明确做出了自愿承担一切后果的意思表示,然而,“生死契约”算不算“自甘风险”的一种情形呢?

前不久,自称“浑元形意太极拳掌门人”的马保国因一系列约架事件被《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马保国闹剧,该立刻收场了》严肃谴责。该文一针见血地呵斥:“马保国的一些言行,实际上就是哗众取宠、招摇撞骗,说到底是一场闹剧。口口声声弘扬传统武术,实际上做的都是伤害传统武术的事”。为此,中国武术协会于20207月9日及时发布了 《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弘扬武术文化的倡议书》,要求杜绝“伪大师”“假掌门”,不得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华传统武术的喜爱与关注,通过“约架”等方式进行商业炒作,给中华传统武术形象带来严重损害。并且,对习武者参加竞技比赛的规范也作出了指引。

《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于第一时间发文,联手推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规定列明了十点武术乱象:(一)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二)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该管理办法明确对“生死契约”滋生的土壤加以重点清理。所谓的“生死契约”主要就是存在于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以及私下约架中,但凡正规的赛事活动必然有其比赛规则、裁判人员和安全保护措施,不可能允许“生死契约”的存在。由此可见生死契约”是我国武术监管部门和武术协会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本质是披着武术的外衣,干着打架斗殴的不法勾当,一为哗众取宠,二为逃避法律制裁,本身不是一种文体活动,不适用于“自甘风险”条款,是对武术的严重歪曲和玷污,性质极其恶劣,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严重者还应当以刑法加以惩戒。

四、“自甘风险”条款对武术运动发展的影响

(一)对武术技击的传承起到了保障作用

首先,《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增强武术活动参加者各方的风险认知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保护自身,对风险有所预判,进行合理的评估,另一方面约束自己,尽可能避免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的损害。此外,为武术技击的传承松绑。在武术技击的传承过程中,需要教练在教学中对学员进行试拳,在训练中需要受训者进行实战对抗,在比赛中更需要激烈地搏击。为此,武术技击存在一定的人生伤害风险,通过“自甘风险”条款的调整,对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责任分配都有法可依,公平公正。

(二)促进竞技武术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中规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故意”或“过失”如何加以界定,还需参照相关武术规则。此点进一步推动了武术竞技类比赛规则的制定和完善,通过规则来明确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适用情形,让运动员有章可循,使比赛和训练更加符合规范要求。这不仅对武术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也有利于促进裁判员业务能力的增强。通过规则制定,严格裁判,从而对违反比赛规定的行为进行制约和处罚,提高武术活动参加者的安全和法律意识,尽可能及时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

(三)加强武术赛事主办方,武术场馆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管理意识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还规定了武术活动相关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有利于加强武馆经营者、管理者、武术比赛组织者的管理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为武术活动提供更为规范有序、安全守法的平台。

(四)增大了武术入奥的可能性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为更有可能代表武术入奥的外家拳,更高更快更强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无论在器械和套路的惊险动作难度设计上,在迅猛的技击招式训练、表演、运用上,“自甘风险”增强了参与者的风险意识、组织者的安全意识、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也为各方解除了后顾之忧。

外家拳得到大力发展的同时,将使中华武术进入奥运会变得水到渠成。然而,为符合奥运更高更远更快的价值取向,外家拳势必更趋外化。一方面武术运动在动作难度系数上,对抗强度上将不断突破。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增大。有鉴于此,“自甘风险”条款使得武术运动在技击特性上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法律上为武术入奥增加了一项保障,让武术姓“武”,为武术运动大规模快速度的发展保驾护航。

武术有内家拳与外家拳之分,二者不同的追求目标使得内家拳有更为内在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并不为舞台表演或参加比赛。梁漱溟曾言:“中国固有之体育操练如内家拳者同样出于古道家,其与西人之体育竞赛运动恰又代表着一内一外之殊途”[];又说:“中国固有之体育莫善于所谓内家拳者。拳家医家一皆向内体认生命,以道家之学为本;所不同者医家以针灸药饵为病患者驱邪扶正;拳家直从养生修命为自身作功夫。”[]虽然,相比外家拳,内家拳更像是阳春白雪,曲高和寡。然而,一旦外家拳能长风破浪,健康发展,不断扩大群众基础,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那么,随着金字塔底部的不断扩大,站在金字塔顶尖,有中华武术皇冠上明珠之称的内家拳,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仰视和推崇。唯如此,中华武术才能真正走上复兴之路。

 

无论是对武术活动参与者的风险意识提高;对武术活动组织者、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措施到位;还是对武术活动管理者的规则制定细化,《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实施对武术运动的发展无疑是一项利好。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体育运动的日新月异,在体育强国、文化强国、全民健身的大时代背景下,武术的大发展势不可挡。在政府的支持下,法律的保障下,群众的参与下,中华武术有朝一日必将在国际社会上大放光彩,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精粹为中华民族强国梦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人民日报评论员: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20年9月

[2]余文唐:《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11月04日

[3]肖力行:武术溯源之管窥,载2010年7月《武魂》杂志

[4]肖力行:内家拳与外家拳之区别,载《中华武术》杂志2015年第五期

[5]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496a.

[6]济南中院:拍案法官故事:一男生被扎伤眼睛将同学诉上公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16年9月29日

[7]中国青年网:打羽毛球击伤对方,我该赔吗?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案判了,2021年1月

[8] 梁漱溟:道家之学,《东方学术概观》第三章,上海人民出版社

[9] 梁漱溟:重印孙著《拳意述真》序言,《梁漱溟全集》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简介:

周佳怡,女,汉族

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 委员

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

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9991103

电邮:zhdalaw@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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